一、适用范围
(一)四川省境内销售、使用III、Ⅵ、V类放射源的单位;
(二)四川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四川省境内使用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
二、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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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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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
原件(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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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登刊公告 |
原件(电子) |
必要 |
备注:(一)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并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二)将上表所有申请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办理→制证→颁发和送达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一)办理类型:即办件
(二)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143-172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一)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电话:0827-5261301
(二)业务咨询电话:0827-5775693
(三)投诉监督电话:082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