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一)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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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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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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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原件(电子) |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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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防部门证明材料 |
原件(电子) |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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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则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原件(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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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
原件(电子) |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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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
原件(电子) |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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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及符合标准的处置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
原件(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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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要求的包装、中转、存放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
原件(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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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
原件(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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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原件(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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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原件(电子) |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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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 |
原件(电子) |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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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营业执照 |
原件(电子) |
免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办理→制证→颁发和送达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一)办理类型:承诺件
(二)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143-172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一)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电话:0827-5261301
(二)业务咨询电话:0827-5775722
(三)投诉监督电话:082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