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意见;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予受理:1.按照环评审批权限相关规定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2.属于正在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一) |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光盘 |
环境影响报告书(8本)、公众参与说明(1本),刻录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pdf(或word)格式的光盘(1张);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需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加盖公章;公众参与说明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由建设单位编制。 |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二) |
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1份),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文函需单位红头文件并编有文号,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并加盖公章)。 |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关于报批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和同意全文公示该环评报告书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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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 |
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1份)。 |
总量指标审核意见由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 |
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才需出具。 |
(四) |
园区规划环评文件 |
园区规划环评文件(1份)。 |
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由园区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 |
涉及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才需出具。 |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一)办理类型:承诺件
(二)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2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工程建设集中受理窗口159-161号)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一)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电话:0827-5261301
(二)业务咨询电话:0827-5775722
(三)投诉监督电话:12345;0827-2221890
十二、常见问题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报政务中心审批吗?
解答:不需要,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分为?
解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企业网上申报信息后需不需要到窗口提交资料?
解答:不需要,企业在申请资料时,上传提交资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