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市直接管辖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申请
备注: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还需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意见。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
(二)办结;
(三)综合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马上办
六、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大厅(广场街67号)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5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0827-5269625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环境保护局:0827-5265391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http://zwhjy.cnbz.gov.cn/
市环境保护局:http://hjbhj.cnb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