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市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0 15:49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推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落地落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川环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坚持正确导向,聚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制度落地落实,规范举报奖励受理、认定报批、奖金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流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流程

(一)举报受理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电话举报:巴中市12345热线;

2.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3.新媒体举报: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巴中生态环境”微信、微博举报账号;

4.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5.其他举报途径。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事项后进行登记并开展初步核查。经核查,举报事项及举报信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且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以及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材料,配合有关调查核实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奖励对象。

(二)认定报批

执法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对举报案件查证属实的在作出处罚建议意见的同时,提出奖励建议,送法制审查;奖励建议应根据举报情况、执法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包括是否给予奖励以及奖励标准等内容。对举报案件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交公安机关的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协助举报人填报《举报奖励申请审批表》,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奖励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奖励建议在20日内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做出奖励决定起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三)奖金发放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奖金发放由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因财政结算无法及时发放奖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励发放手续办理时限。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举报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复核及解释工作。

(四)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1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2.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3.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500元奖励;

4.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五)档案管理

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举报奖励专档,将举报案件办理相关材料(含举报奖励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奖励建议、审查、奖励决定、领奖手续、奖金申请支付和使用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要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据实拨付,年终清算。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法依规使用举报奖励经费,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巴中市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审定发放。

(二)强化监督管理。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对在工作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培训。持续开展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网络新媒体传播、专题访谈等方式,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解读。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提升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效果。

四、其他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川环规〔2023〕1号)为准。

(二)本通知由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和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原《巴中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巴环境发〔2021〕2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实施之前(来信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举报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举报奖励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