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主体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
处置措施 |
备注 |
1 |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首次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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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首次实施“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法行为,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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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 |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首次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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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首次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及时完成整改的。 |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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