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相关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办生态〔2024〕4号)要求,已命名地区应开展年度自评估,并在管理平台上填报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巩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成果,现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资料报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年度评估工作,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和管理,守牢巴中“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金字招牌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年度自评估工作及建设指标资料收集报送工作。
二、规范报送内容
一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最新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要求,对标《巴中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责任清单》收集、梳理、汇总建设指标资料并填报完善指标实际值,资料收集时间为2022年和2023年。二是要求每个指标在梳理指标资料的基础上,提供一份指标达标情况说明。说明分年度撰写,其中定量指标尽量提供表格,说明内容要求分析考核标准、达标的理由和证明以及所做的主要工作。三是以“总分”结构进行组卷报送,每个指标编制目录,按照指标达标情况说明、直接证明材料和分年度材料的顺序整理成一个文件夹报送,命名为约束性(参考性)指标x+指标名称。四是报送资料单位应同时报送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填报附件3),方便后续资料补充等事宜。
三、严格时间节点
各责任单位务必于2024年4月19日前将汇总、梳理、核实后的指标资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存在2个及以上责任单位的由排在第1位的单位负责此项创建指标申报资料收集汇总,填报的指标实际值、达标情况说明等均需加盖公章。
此次指标资料将按要求填报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平台,直接影响国、省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巩固工作的综合考评,对未按时报送资料、报送资料质量较差及提供虚假资料影响审核结果的将予以通报,并在年终目标考核时扣减相应分值。
特此通知。
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