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6〕B03号)

发布时间:2026-07-31 14:25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巴中市巴州区显汉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87JE55A

投资人:王泽芬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秧田沟村七社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接到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处置、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时,未充分考虑还田土地消纳能力,未安排专人对粪污还田过程进行监督,也未及时安排人员对消纳土地进行翻耕,导致还田的粪污通过还田利用的土地外流至古墓湾河沟内,对河沟环境造成污染。5月27日,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辖区政府向我局反映你单位疑似再次出现粪污外流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管理人员在粪污还田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未到现场核实还田情况,导致粪污直接流入古墓湾河内,对河沟再次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5月9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证实:巴中市巴州区显汉家庭农场还田利用的粪污外流至古墓湾河沟,对河沟环境造成污染。

证据二:2026年5月11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浩明)》一份。证实:巴中市显汉家庭农场负责人李浩明清楚还田过程中粪污外流至古墓湾河沟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评、法定代表人王泽芬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李浩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实:违法主体为巴中市巴州区显汉家庭农场。

证据四:2026年5月13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敏)》一份。证实:杨敏负责协调巴中市巴州区显汉家庭农场消纳粪污土地工作。

证据五: 2026年5月27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证实:巴中市巴州区显汉家庭农场还田粪污通过管道流至古墓湾河沟内,执法人员对河沟提取水样。

证据六:2026年5月27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浩明)》一份。证实:正在向古墓湾河沟排放粪污的黑色管道是巴中市巴州区显汉家庭农场用于还田的管道。

证据七:2026年5月29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敏、王泽彬)》二份。证实:巴中市巴州区显汉家庭农场还田粪污通过管道流至古墓湾河沟内的过程,以及因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导致粪污外流的事实,并排除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证据八:2026年6月1日,四川省巴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6)水质第036号]。证实:粪污对古墓湾河沟的水质造成严重污染,水质由地表水Ⅲ类降为劣Ⅴ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6〕B02号)及《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6〕01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但于2026年7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恳请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并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本次行为无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轻微;2.事发后主动全面整改,积极消除污染隐患;3.全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调查;4.已系统学习环保法规,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我局复核研究认为:1.你单位养殖粪污连续两次外流,且第二次外流导致古墓湾河沟的水质由地表水Ⅲ类降为劣Ⅴ类,造成较大危害后果;2.改正违法行为是法定义务,且在作出拟处罚决定前,我局已经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作为裁量因子进行裁量;3.配合调查是法定义务,且在作出拟处罚决定前,我局已经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你单位的配合情况作为裁量因子进行裁量;4.你单位在我局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前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粪污第二次外流,造成河沟污染。因此,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同时,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综上,你单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因你单位养殖粪污连续两次外流,且第二次外流发生在案件调查期间,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