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巴中市巴州区国色天香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02MA62D98Q90
法定代表人:彭香华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松树坪村4组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利用粪污还田时,未及时有效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还田粪污过多,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大量粪污通过缺口外流至泄洪沟,后流入下游溪沟(黑石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5月14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你单位还田粪污流至泄洪沟及黑石沟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5月14日、6月11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彭香华)》两份。证实:你单位还田粪污流至泄洪沟及黑石沟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评、法定代表人彭香华身份证复制件等。证实:违法主体为巴中市巴州区国色天香养殖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6〕B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有效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并责令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字〔2026〕B03号)及时清理外流粪污。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