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6〕B01号)

发布时间:2026-06-08 15:09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巴中市巴州区恒欣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02MA62DA8T60

法定代表人:刘华

地     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印盒村六社201号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匀浆池及储液池内粪污装满后未及时处理,导致粪污外溢。同时,粪污还田后未及时翻耕,粪污通过田缺外溢至下方山坡,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巴中市巴州区恒欣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3日)及(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单位还田粪污流至外环境的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刘华2026年4月13日),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手续办理情况,法定代表人为刘华及还田粪污流至外环境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杨高2026年4月15日),证明杨高为你单位合伙人,及你单位还田粪污流至外环境的事实。

证据五:刘华、杨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人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6〕B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单位及时清理外流粪污。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