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巴中市国巍新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ACKA5048
地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龙兴大道
2026年1月15日,根据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的《关于巴中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问题线索的专家分析意见》,我局对你公司在对川Y18376车辆进行环保检验时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经查,2025年6月3日,你公司在对川Y18376车辆(国IV重型柴油车,有OBD系统,出厂日期为2016年5月17日)进行环保检验过程中,在仪表盘显示“NOX故障指示灯、OBD后排放装置故障指示灯”情况下,仍对川Y18376车辆进行了环保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511902062506030856204087),判定为合格。该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E.3.2.2 条“若故障指示器仍点亮,表明车辆存在排放相关故障,需检查维修后才能进行排放检测”之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5年6月3日)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从“机动车排污监测系统”提取的2025年6月3日川Y18376车辆仪表盘照片(行驶里程照片),证明你公司2025年6月3日在对川Y18376车辆进行外检时,在仪表盘显示“NOX故障指示灯、OBD后排放装置故障指示灯”情况下,仍为川Y18376车辆进行了环保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判定为合格。
证据二:张某国《调查询问笔录》、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引车员张某国在2025年6月3日将川Y18376车辆从外检区驾驶至环保检验工位时,知道仪表盘“NOX故障指示灯、OBD后排放装置故障指示灯”亮起,但未将该情况告知环保操作员张某某,张某某未查看和了解仪表盘情况便进行了环保上线检测。
证据三:石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张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授权签字人石某某在2025年6月3日对该车进行审核时,未对外检员牟某2025年6月3日拍摄并上传的仪表盘故障灯照片进行认真审核,就签发了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四:牟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外检员牟某在2025年6月3日对川Y18376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时,发现该车仪表盘亮起了4个黄色指示灯,进行了拍照并上传至“机动车排污监测系统”。
证据五:《尾气排放检测费用收据》(2025年5月30日),证明你公司对川Y18376车辆收取尾气排放检测费用为人民币190元(壹佰玖拾元整)。
证据六:《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川Y18376车辆开展环保检。
证据七:《岗位人员能力范围授权书》《岗位职责》《关于石某某等同志技术职务任命的决定》(巴国新检〔2023〕11号)、《关于石某某等同志技术职务任命的决定》(巴国新检〔2025〕28号),证明你公司张力、牟某、张某国、张某某、石某某在2023年9月28日至2025年12月28日期间的职务分工和权限范围。
证据八:2026年2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在车辆检验区醒目位置对《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环保检验技术规范进行了公示,在业务大厅对检测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了公示。
证据九:你公司《关于开展2024年6月份人员培训的通知》《关于开展2025年3月份人员培训的通知》及其培训资料,证明你公司对员工进行了检测业务培训。
证据十:《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6年1月29日),证明你公司对违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事车辆及时召回重检,其整改态度积极。
证据十一:《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检验资质及法律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6年4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6〕J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川Y18376车辆环保检验费人民币190元(壹佰玖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