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不罚〔2025〕J02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14:33 来源:巴中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

当事人名称: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照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23359467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石井街道249号6、7楼

2025年7月22日,根据有关行政审批线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于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时新街道办事处石笋堂社区的“巴中经济开发区商业写字楼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新增建设了3台天然气真空热水锅炉(型号:ZWNS2.4-60/50-Q,额定热功率2400KW),已基本安装完成。“巴中经济开发区商业写字楼建设项目”虽通过环评批复,但未包括上述配套的天然气真空热水锅炉,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建设的3台天燃气真空热水锅炉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属于“未批先建”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第39期)议事纪要》《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503-511924-04-01-722886〕FGQB-0019号)》证据,证明你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证明3台天燃气真空热水锅炉罐体已安装完毕,未投入使用。

证据三:代建单位巴中市九寨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锅炉采购发票),证明3台天燃气真空热水锅炉的型号及单台额定热功率均为2400KW(换算后为2.4兆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证据四:巴中市九寨山实业有限公司和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服务办(行政审批股)提供的原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巴中经济开发区商业写字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巴环经审〔2014〕15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据,证明巴中经济开发区商业写字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包括3台天燃气真空热水锅炉。

证据五:《关于报批巴中经济开发区商业写字楼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巴中经开区新建商业写字楼装修工程(锅炉供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证据,证明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补办环评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已自行停止建设,积极办理该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建设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并将学习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2.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再运行设施;

3.项目运行期间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4.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