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川瑞兴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秋华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DFDF0J15
地址: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43号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高分子复合新材料生产项目(一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闵雪、刘小波)、《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30日)、《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502-511924-04-01-954573】FGQB-0014号)复印件、《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不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第二条免予处罚清单第一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字〔2025〕3号)要求,在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在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恢复建设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加强施工期间环境管理,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项目建设竣工后按要求组织环保自主验收。
(三)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学习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局。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