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5〕B08号)

发布时间:2025-11-21 17:06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巴环境罚〔2025〕B08号

当事人名称: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6LUQR6E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光辉镇哨台村1组41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远程监督帮扶移交线索,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医疗废物处置项目DA001排放口的采样平台处擅自安装了电子元件,用于远程人为控制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反吹”操作,致使公司DA001 排放口烟尘测试仪无法正常监测废气。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9月16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敏)一份;主要证明:1、李敏与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关系;2、李敏对该公司DA001 排放口采样平台烟尘测试仪对应平台集线箱内电源变压装置上擅自加装有2个串联式电子元件事件中所起到的作用;

证据二:2025年9月26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维修人员杨佳林)一份;主要证明:1、杨佳林与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关系,2、该电子元件具体的安装过程;

证据三:2025年10月9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一份;主要证明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对安装电子元件的知晓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主要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五:2024年至2025年的生产台账。主要证明巴中市洁原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安装电子元件期间,仍然在生产作业。

证据六:7月2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对DA001排放口采样平台烟尘测试仪对应平台集线箱内电源变压装置上加装有2个串联式电子元件。

证据七:7月29日对徐小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运维公司知情情况及上述电子元件的作用。

证据八:7月29日对张昊哲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运维公司知情情况及上述电子元件的作用。

证据九:7月30日对杨佳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装该电子元件的过程、实施人及电子元件的作用。

证据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该企业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证据十一:上述两个电子元件实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听告〔2025〕B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肆拾贰万零陆佰元(小写:420600.00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