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作用,现公开通报4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四川省巴中某旅游运输分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2024年8月,巴中市巴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大气保障中心对四川省巴中某旅游运输分公司机动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川Y***59、川Y***29、川Y***82、川Y***72,擅自在车载诊断系统(OBD)后处理装置加装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使尾气温度传感器无法正常侦测尾气温度的变化,从而减少尿素的使用量。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四川省平昌县某中心卫生院涉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案
2024年8月16日,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核与辐射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四川省平昌县某中心卫生院放射科正在进行DR摄片工作,但其所使用的DR设备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该卫生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卫生院处罚款10000元。
三、岳阳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8月下旬,巴中市恩阳登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异常升高,区域空气质量下降,巴中市恩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排查,发现由岳阳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管理的苍巴高速7号搅拌站在生产(混凝土拌合)过程中未启用雾炮机,且站内未采取任何降尘、抑尘措施,导致大量扬尘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应当在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过程中实行封闭运行,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物料堆放和运输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运输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罐车上安装防止水泥浆、砂浆撒漏的接料装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积极通过补植种绿、清洗行道树等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根据《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从轻处罚款16000元。
四、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某单位“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某单位负责建设的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一期)项目,总投资金额7000万元,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建设内容包括观音河和古毛河上下两段。截至2023年1月,古毛河段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调查期间已自行停止建设,并补办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建设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危害后果,且对周边生态环境起到了提升和保护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