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字〔2024〕B12号)

发布时间:2024-09-27 17:06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09331115A

负责人:苟于浩

地  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滨河路江北车站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车辆川Y22859、川Y22929、川Y22182、川Y22372的SCR温度传感器指针通过加装螺母的方式被垫高,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苟于浩、何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苟于浩、何福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何福被调查询问资格;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024年8月13日)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2024年8月13日),通过现场依法检查,证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车辆Y22859、川Y22929、川Y22182、川Y22372的SCR温度传感器指针通过加装螺母的方式被垫高;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图1份1页(2024年8月13日),证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被检查时车辆停放的位置;

证据六:何福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4年9月4日),证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车辆Y22859、川Y22929、川Y22182、川Y22372的SCR温度传感器指针通过加装螺母的方式被垫高;

证据七:车辆Y22859、川Y22929、川Y22182、川Y22372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车辆Y22859、川Y22929、川Y22182、川Y22372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的关系;

证据八: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的会计报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等;

证据九: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已送达《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B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4年9月26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