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不罚〔2024〕J01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15:07 来源: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

当事人名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000983309125

地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S302与安康路交叉路口往东约150米(经开区垃圾中转站办公楼)

2024年6月24日,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中经济开发区大队接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服务办(行政审批股)关于“核查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一期)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问题移交单,2024年7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你单位工作人员在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观音河段生态修复工程未开工建设;位于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时新街道办事处古毛河段(巴中职业技术学院至华兴·康桥水郡售楼部)生态修复工程已竣工,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未批先建”,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予以立案。

经查,由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一期)项目”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2023年1月完成了古毛河段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观音河段截至目前未开工建设。2024年6月4日你单位向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申报办理该项目“环评”手续,你单位“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关于申请报批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已自行停止建设,并在我局调查终结之前就已办理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建设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反而对周边生态环境起到提升和保护作用。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合议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2024年9月13日,我局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不罚告字〔2024〕J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请你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将学习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承办机构(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中经济开发区大队);

2.我局委托该案承办机构对你单位开展约谈,并宣讲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