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B09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17:04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巴中市江牧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BELJY0P

经营者:侯志军

地  址:四川省巴中巴州区大罗镇二郎村四社新寺粱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及时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畜禽粪污储存至场内的圆形沉淀池,粪污超过沉淀池容量,并发生外溢,加之连续雨天,畜禽粪污伴随着雨水从沉淀池旁沟渠流至农场下方山水沟,最终流入崔家河,对崔家河水质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B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时,我局于6月5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外排粪污进行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