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B08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14:47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巴州区凤溪镇洪俊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BLQ521C

经营者:沈洪俊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凤溪镇柏垭子村6社

我局于2024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及时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工人将畜禽粪污抽至农场大门左侧下方10米处自建的储液池内,畜禽粪污通过储液池的缺口顺着引流沟流入外环境,对下游崔家河和龙洞沟河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B08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4〕B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