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5-21 09:31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四川光雾山诺水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85WWA5P

法定代表人:刘鑫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镇普陀村3社

你公司建设的巴中市文旅新区红叶空漂建设项目位于光雾山—诺水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现已基本建成。经调查取证,该项目至今未取得进入自然保护地准入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南江县林业局关于巴中市文旅新区红叶空漂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巴中市文旅新区红叶空漂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事项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及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2〕17号),该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我局于2024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有效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字〔2024〕5号)的要求完成整改。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