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责改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5-11 16:25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南江县光雾山镇普陀村村民委员会:

社会信用代码:545119223562360494

法定代表人:熊顺虎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镇普陀村

你单位建设的光雾山镇普陀村村道水毁恢复、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光雾山—诺水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于2023年5月动工建设,2023年12月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经调查取证,该项目至今未取得进入自然保护地准入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南江县林业局关于光雾山镇普陀村村道水毁恢复、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光雾山镇普陀村村道水毁恢复、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部分)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由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后督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