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源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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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苟中军
地 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小区XXX
我局于2024年2月25日对你公司运维的巴州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巴州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二级沉淀池于2月24日20时左右出现故障,导致待沉淀的含泥水不能正常进入二级沉淀池中心的沉淀区域,含泥水就从环形状的进水沟溢流至预备反应池,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也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含泥水最终通过排水系统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B0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