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20:24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巴中润礼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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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立周

地址:巴中市巴中市恩阳区柳林工业园内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你公司玉井猪场的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应全部用于周边耕地、林地再利用,不外排。但调查发现,2023年12月,该猪场部分预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未完全消纳,流入独木桥水库,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有效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10.9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