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B04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16:06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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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通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龙舌坝粮食储备库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喷漆作业时,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系统中未安装活性炭,属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B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