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4〕B03号)

发布时间:2024-03-07 14:33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巴中市巴州区青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02MA62D4RXXX

法定代表人:蒲青平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XXXXX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污抽至荒田,粪污通过荒田缺口直接流向泄洪水沟及山坡,对合作社下游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7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B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