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明鼎新型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11E4T
投资人:蒋建平(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宕梁办事处XXXX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堆存的生产用页岩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等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B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