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字〔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10:34 来源: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平昌县浩宇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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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千明              

地址:平昌县笔山镇XXXXX

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执行2023年第2季度移动执法系统双随机执法任务时,发现你公司破碎研磨车间东北侧未完全封闭,以及原料堆存区露天堆放页岩碎料和废弃碎砖未打围、覆盖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6月12日前完成上述环境问题的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