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B09号)

发布时间:2023-09-08 10:16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B09号

 

巴州区梁永镇吴杨繁荣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9E55B8E

经营者:吴兴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广林村一社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干湿分离机和废水回收机)未正常运行,导致收集池内的畜禽粪污向外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B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