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B07号)

发布时间:2023-08-10 11:39 阅读: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B07号

    四川远磊鑫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A9N4Y2L
    法定代表人:黄李琴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佳路8号1楼03号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巾字村2社建设的砂石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B7号)和《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3〕B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