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J02号)

发布时间:2023-07-19 09:46 来源: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J02号

 

仙居县贵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8G0QM07(1/1)        

法定代表人:陈永贵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XXXXXXX室

2023年5月17日,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使用 “无人机”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巡查时,发现由仙居县贵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承建的“巴中经济开发区湿地公园建设项目景观工程(标段1)”西一区工地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随即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弃土转运的一台装载机排气筒排放黑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巴中经济开发区湿地公园建设项目景观工程(标段1)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J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大写)伍仟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