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曝光台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B5号)

发布时间:2023-06-21 14:53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B5号

 

段金毅:

公民身份号码:511902xxxxxxxx6917

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xxxxxx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6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段金毅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还原现场的情况

证据二:2023年6月7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段金毅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事实经过

证据三:段金毅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段金毅具有主体资格及身份

证据四:《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州区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批复》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后溪沟二库(垂钓位置)已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划分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部水域属一级保护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已《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B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截止2023年6月16日,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立即停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活动。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