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加大“矫枉”的力度
变弯为直,古人一般认为“矫枉”不宜“过正”,而伟人毛泽东却强调“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就不能矫枉”。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的创文行动,本质上是一种对各种不文明行为的矫正行动。创文失败正说明我们的矫枉行动尚欠火候。为求文明城市花落巴中,必须加大矫枉力度。对于冥顽不化者,这种力度甚至有必要达到矫枉过正的程度。
社会文明进程虽然具有渐进特征,却并不排斥在必要的时候集中力量推进重点突破,以求得社会整体文明水平实现阶段性跃进和提升。这正是国家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并在制订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时专门设置“创建活动”测评指标的初衷,而非少数人所诟病的“形式主义”。
巴中创文历时5年,从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到机制确立,从宣传造势到社会动员,无不费心费力。纵向看,成效确实很大;横向比,最终失去了上榜机会。究其原因,我们对很多不文明行为的矫正力度不够是十分重要的一条。
大力矫正不文明行为,在中外很多城市都能找到可资借鉴的例子:2013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并实施,这是国内首例规范市民文明行为的地方立法。其后,北京、上海、武汉、成都等城市也分别推出相关条例。以随地吐痰为例,上海罚款200元、杭州100元、北京50元、香港1500元……再看国外,有报道称,德国对乱扔乱放实行“罚款明码标价”;美国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处以刑法”;英国对乱扔乱放者最高处罚2500英镑;新加坡对不文明行为者第一次罚款1000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5000元,第二次者除罚款外,还要施以“笞刑”。
“严管重罚,立法保障”,是目前国际、国内惩治不文明行为的通行做法。反观巴中,我们对各种不文明行为实在太过“宽容”:采取“文明劝导”方法,希望人们能够从道德层面改变自己不文明行为;推行“志愿者行动”,希望借助正能量的发挥,示范引导不文明行为者的理性回归……然而,事实证明,这些温和的、人性化的做法很有必要,但要把希望全部寄托于此,期望那些冥顽不化者的行为达到文明的效果,那是极其美好的一厢情愿。
严管重罚,加大创文道路上的矫枉力度,过正未必不可,而且当成为巴中全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