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5 11:58 来源:行政审批科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经核实,截至目前我局核发的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申请延续。现对其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名单.doc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