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8 14:32 来源:行政审批科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经核实,截至目前我局核发的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申请延续。现对其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8

 


附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名单

序号

许可证编号

排污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许可证有效期

1

915119007315973309001R

巴中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019-11-072022-11-06

2

91511902353639360Y001Q

巴中市祥瑞再生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2019-11-072022-11-06

3

915119006295665383001R

四川省巴中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019-11-072022-11-06

4

91511921734859826E001R

通江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019-11-06202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