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管理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疫废弃物规范管理的紧急函

发布时间:2022-11-10 20:09 来源:综合科 阅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本土确诊病例。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确保涉疫废弃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安全处置,坚决阻断废弃物疫情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环境监管手册(2022版)》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疫废弃物规范管理有关事项函告你们,请尽快安排部署并按职能职责全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涉疫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万无一失。

一、涉疫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各涉疫医疗机构(含方仓医院、亚[准]定点医院,下同)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涉疫医疗废物应与普通医疗废物实行分开分类收集且采用双层包装,包装袋或包装容器要密闭、防渗,具有足够撕裂强度。涉疫医疗废物包装物上须粘贴红色“高度感染性废物”标识,标识格式为:新冠-(县区)-(医疗机构名称)-日期。要建立涉疫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去向、经办人和交接人签名等内容。要划定涉疫医疗废物独立贮存区域,与普通医疗废物之间须有明显间隔,严禁与其他废物混合贮存。涉疫医疗废物应做到“日产日清”,原则上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由专人按规定对设施(含墙壁、地面)进行消毒,每日不少于2次。

二、涉疫医疗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

涉疫医疗机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疫情医疗废物(含生活垃圾),应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内,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并及时密封,每日定期集中消毒处理。严格按相关规范消毒后,参照涉疫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处置。

三、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涉疫废弃物

除工作准备区域(为工作人员开展准备工作及休息的区域,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库房、配餐间、工作人员宿舍等用房)的生活垃圾按普通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外,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包括废弃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一次性防护用品,观察对象餐盒、生活垃圾,其他所有怀疑受污染的垃圾均必须纳入医疗废物管理,需单独收集、贮存、打包、转运,建立全过程管理台帐,贮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涉疫废弃物收集时要规范做到“双层包装、每层扎紧包装袋口,逐层消毒”。集中隔离场所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每天不少于1次。要及时对涉疫废弃物收集转运的通道进行消毒。

四、社区风险管控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

社区(包括行政村,下同)风险管控区域分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

(一)高风险区:规范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和医疗废物临时收集点。核酸检测阳性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以及出现过核酸检测阳性者的楼栋单元产生的垃圾,必须参照涉疫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理。其他垃圾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先消毒,双套袋”要求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中风险区:规范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和医疗废弃物临时收集点,做到分类转运、分类处置、“日产日清”。生活垃圾可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置。核酸检测阳性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应参照涉疫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三)低风险区: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普通生活垃圾进行规范处置。

五、涉疫废弃口罩

各地要在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增设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专用容器,并设置文字标识。农村地区应结合地方实际,参照增设相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导居民在家中用塑料袋单独打包收集。各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社区风险管控区域、核酸采样点医护及工作人员和核酸检测阳性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产生的口罩,参照涉疫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其他社会源废弃口罩应统一交由当地生态环境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因危险废弃物处置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无法完全消纳的地方,可在生态环境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进行消毒杀菌等预处理后,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运往垃圾焚烧处理厂进行高温焚烧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六、涉疫生活污水

涉疫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高风险区等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消毒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预消毒时间不小于30分钟,消毒方式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等)。出水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1.5小时,疫情期间排水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标准。服务范围内存在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社区风险管控区域的涉疫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强化进水水质监控,防止进水总余氯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涉疫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涉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消毒设施应设置余氯自动加药系统和余氯自动监测设备。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产生的生活污水按照一般生活污水要求进行处理。

七、落实工作责任

(一)对于涉疫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由所涉疫医疗机构具体负责分类收集、包装、消毒、贮存等工作。

(二)对集中隔离场所、社区风险管控区域产生的涉疫废弃物由辖区政府落实专门单位和专人负责收集、包装、消毒、贮存等工作。集中隔离场所工作准备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普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

(三)管控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事业单位、商场等重点区域产生的社会源口罩由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包装、消毒、贮存、转运等工作。

(四)涉疫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处置由涉疫医疗机构具体负责;集中隔离场所、社区风险管控区域产生的涉疫废水处置由辖区政府落实专门单位具体负责;涉疫污水处理厂由运营单位具体负责。

(五)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按职责分工做好涉疫废弃物和涉疫生活污水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巴中市生态环境系统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涉疫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社区风险管控区域、涉疫城镇污水处理厂、涉疫废弃物处置企业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涉疫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