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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5〕B03号)

发布时间:2025-05-22 14:58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巴中市巴州区康生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020985522085

法定代表人:杨大海(513027197306XXXXXX)

地  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康村六社

我局于2025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及时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收集池畜禽粪污通过缺口流至外环境,对下游石河堰塘水质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5〕B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5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资料,请求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期间提出的困难申请及相关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