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巴中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开4起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巴中润礼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环评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巴中润礼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玉井猪场用于废水消纳利用的土地配套不到位,消纳管网建设不完善,生产过程中部分废水未有效消纳,经天然峡沟流入独木桥水库,导致该水库水质受到污染。2024年1月11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巴中市恩阳生态环境局报告后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巴中润礼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玉井猪场上述行为未落实环评批复文件关于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周边耕地、林地再利用,废水不外排的要求,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9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8日,巴中市恩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巴中市恩阳区万寿养殖专业合作社肉牛养殖场在从事肉牛养殖过程中,将黑色粪污外排至附近坡地,涉嫌违法,12月4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正式立案。经调查:该肉牛养殖场位于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万寿村,于2019年3月起租赁给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从事肉牛养殖活动。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将牛槽内混杂有酒糟、饲料等废弃物的余水未经无害化处理,长期直排至外环境,形成黑臭水体,经采样监测,其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处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巴州区凤溪镇洪俊家庭农场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问题
案情简介
巴州区凤溪镇洪俊家庭农场位于凤溪镇柏垭子村6社,存栏生猪1900余头。2024年3月23日,凤溪镇人民政府向巴州生态环境局反映,该养殖场将大量畜禽养殖粪污直排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养殖企业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规模不足,3月20日至21日,养殖工人陈某某将匀浆池内养殖废水抽至自建储液池内,储液池满后,直接从储液池缺口处外溢至下游崔家河及龙洞沟,导致下游河道鱼类死亡,并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巴中市巴州区洪俊家庭农场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四、巴州区白庙乡宝煜养殖专业合作社还田利用不规范问题
案件简介
巴中市巴州区宝煜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白庙乡板溪村221号,存栏生猪1800余头。2024年4月9日,巴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养殖场将大量畜禽养殖废水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田地内,后溢流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养殖场在养殖废水还田利用过程中,长期将养殖废水直接排至养殖场下方的农田内,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导致多个农田存满养殖废水,养殖废水又从农田外溢和渗漏,对下游环境及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巴中市巴州区宝煜养殖专业合作社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通报的典型问题充分暴露出畜禽养殖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污染防治水平不高、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养殖粪污综合利用保障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各养殖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污染设施运行管理,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养殖粪污。各级生态环境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的监管,严厉打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