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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首例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发布时间:2020-04-21 09:35 阅读:

近日,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某违规排放养殖粪污,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巴中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

经查,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蒲某某在通江县杨柏镇开办“通江县太平鑫源养殖家庭农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在经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粪污、废液和恶臭进行处理,多次在匀浆池盛满时将粪污、废液直接抽排到农场外荒地。2019年7月9日,黄某某再次安排工人刘某某将猪粪便、废水抽排至农场东北侧一处荒地内,造成养殖混合液外溢至下游山坡,后流入巴州区花溪乡场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区域内,直接造成花溪乡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经巴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3项指标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限值。2019年8月1日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8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件移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3月18日,通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养殖废弃物,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立即缴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