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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开曝光7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1 17:53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今年以来,巴中市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巴中高质量发展,先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巴河流域涉水污染执法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监督帮扶、“两打”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开7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巴中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案情简介】

20232月,巴中市恩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网络巡查发现省控断面恩阳河小元村监测点位水质超标,随即派员对恩阳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巴中市恩阳区城市污水处理厂上游100米处污水管网检查井存在生活污水外溢现象经查,污水处理厂滗水器和进水阀损坏检修不及时、污泥处置不力、运行维护不到位等原因4个曝气池2,污水受纳与处理能力大幅下降,大量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检查井外溢,严重影响下游水质。

【查处情况】

恩阳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巴中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该公司上述消极运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56

【启示意义】

巴中市恩阳区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恩阳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民生工程,且位于恩阳出水断面水质监测点上游,本应对生活污水应收尽收、高效处置,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但巴中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面对设备故障、污泥处置等问题,不采取积极整改的正面措施,而是选择降低进水量这一消极办法,让污水“过门而不入”,最终导致下游河道污染。

二、巴中市巴州区鑫协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反映,20235月,巴中市巴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鼎山镇的巴中市巴州区鑫协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其畜禽粪污储存池未采取防雨淋措施,雨季大量雨水进入储存池,导致储存池超负荷运行,部分畜禽粪污外溢山坡,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巴中市巴州区鑫协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规范储存并及时处置利用,导致畜禽粪污外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启示意义】

巴中是农业大市,畜禽养殖行业属于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领域,具有污染风险高、监管难度大等特点。近年来,群众信访投诉占比较高。农业、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其粪污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对养殖企业周边环境和住户的摸排走访,掌握粪污的处置去向;同时要加大帮扶力度,促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巴中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南江报废汽车回收站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2022年“两打”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巴中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南江报废汽车回收站在汽车拆解过程中,存在危险废物乱堆乱放危废库房地面无隔离门槛、库房门口及废油处理区沉积有大量废油、少量废油同雨水混合外流等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问题。

【查处情况】

巴中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南江报废汽车回收站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贮存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会产生多种危险废物,该行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中极易出现收集、贮存不规范、危险废物与其他物料混堆、未依法转移处置等问题,对人身健康、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有效防止该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中的危险废物管理,已成为各级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平昌正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防治挥发性有机废气

【案情简介】

202211月,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四川省平昌县星光工业园的平昌正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未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证据表明,该公司此前存在生产时多次未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虽多次督促提醒,但该公司仍未及时改正

【查处情况】

平昌正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具有不可见性,有关企业容易忽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使用和维护,造成大气污染。该案例提醒中小型企业对污染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安装治理设施层面,更要重视对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有效处理大气污染物。

五、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仙居县贵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排放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35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由仙居县贵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承建“巴中经济开发区湿地公园景观工程(标段1)项目”西一区段正在进行大面积土石方开挖作业,其中一台装载机正在进行弃土转运,其排放尾气中有大量肉眼直接可见黑烟。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并对施工现场台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的挖掘机进行尾气检测,结果显示所排废气中污染物严重超标。

【查处情况】

仙居县贵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

【启示意义】

管控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对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大气污染应急预警期间显得更为重要而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忽视了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是否达标排放。该案例警示施工单位使非道路移动机械务必选用环保合格机械,实现绿色生产作业

六、通江县文旅康养投资有限公司违反环评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4月,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自然保护地执法检查时发现,“S408通江县铁溪镇(梨坪沟村至冉家坝村)段改建工程”项目紧邻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批,但该项目业主单位通江县文旅康养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编制和报批,擅自于202212月开工建设,且施工过程中部分弃土、弃石堆存在保护区,破坏了珍稀水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查处情况】

通江县文旅康养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暂停项目建设,并处罚款18.86万元。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该项目虽仅为三级公路,但临近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巴中市自然保护地生态资源丰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现场踏勘调研、充分论证、优化设计,尽可能减少对自然保护地的影响和破坏,自觉履行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好巴中绿水青山。

七、四川鑫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案

【案情简介】

20231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关于调查核实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函》,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编制的《巴中碳原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平昌县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脱硫石膏产生量按照经验系数核算,未采用二氧化硫废气源强进行校核,导致环评报告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偏差,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等质量问题。

【查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单位四川鑫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编制人员肖某彬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事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科学精准落地。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提高环保意识,择优选择编制单位,落实环评措施。编制单位应坚持公正、科学、严谨、诚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审批过程中,同时开展环评编制质量审查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