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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29 14:25 来源:执法支队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有力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将2026年以来办结的部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巴州区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巴州区某汽车检测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川Y2***8、川Y2***5、粤BL***9等3台车辆进行环保尾气排放检验时,存在未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导致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失真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形。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召回重检。

案例二:巴州区某家庭农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巴州区某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农场未安排专人对粪污还田过程进行监督,也未及时安排人员对消纳土地进行翻耕,先后两次导致还田的粪污通过还田利用的土地外流至河沟,造成环境污染。该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6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恩阳区某建材加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恩阳区某建材加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仍在组织生产,同时,企业未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持开启状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9.8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南江县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江县某汽车检测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川Y2***6和川Y1***9车辆进行环保尾气排放检验时,存在车辆OBD故障、采样过程中插拔采样探头且插入深度不足、通过“松油门”等操作影响排放检验结果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形。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召回重检。

案例五:通江县某建筑公司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通江县某建筑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手续落实排水等环保措施,且对环保设施维护和管理不到位,导致该公司一剥离料渣场临山崖边坡一侧出现坍塌,部分洗砂尾泥流失至下游水体,造成环境污染。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平昌县某养殖公司以私设临时管道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昌县某养殖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设置临时管道,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干湿分离后的养殖废水排入该养殖场大门正下方非指定消纳土地中,造成环境污染。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况,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8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七:平昌县某再生资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昌县某再生资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本应资源化利用的水基钻井岩屑擅自倾倒至弃土场内,倾倒量共计280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将倾倒的水基钻井岩屑转运至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