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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B1号)

发布时间:2023-01-03 15:22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B1号

武汉天剑杰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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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礼城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章南里362号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在巴中市巴州区光辉镇许家岭村五组G245搅拌站内使用的装载机(地方编码:3-HCD00074,发机动功率162.0KW)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12月9日,你单位自行委托河南省国测计量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台装载机尾气排放再次进行了检测,平均测量值为2.03/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中规定的限值(0.80m-1),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B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州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行
户    名:巴中市财政局
账    号:10043882908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