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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B2号)

发布时间:2023-01-03 15:23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 阅读: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B2号

 

巴中市巴州区腾龙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02MA62D4247Y

法定代表人:高大宏   公民身份号码:513027XXXXXXXXXXXX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杏花村二组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你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山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B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州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行 

户    名:巴中市财政局

账    号:10043882908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