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1-07-20 09:15 来源:宣教法规科 阅读:

根据巴中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巴推进协调办发〔20213号)文件,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共调整11项行政权力,其中新增9项,变更1项,取消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与省对应序号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3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4

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6

行政处罚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7

行政处罚

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8

行政处罚

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9

行政检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

10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77

(川编办函〔202139号)

变更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140

(川编办函〔202139号)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