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7日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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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巴中市通江县两河口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
巴环境审〔2024〕16号 |
2024年9月27日 |
2 |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巴中市通江县兴隆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
巴环境审〔2024〕17号 |
2024年9月27日 |
3 |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巴中市通江县烟溪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
巴环境审〔2024〕18号 |
2024年9月27日 |
4 |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巴中市通江县长坪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
巴环境审〔2024〕19号 |
2024年9月27日 |
通江长坪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pdf
通江烟溪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pdf
通江兴隆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pdf
通江两河口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