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参考本方案中明确的试点范围、工作程序等,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方式
环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实质性评估、审查,经公示完成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按照承诺书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完成承诺事项,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告知。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书等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二)承诺。申请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性、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受理。生态环境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四)公示。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应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公示和拟批准公示,其中报告书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在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技术复核。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应在印发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的复核。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复核,也可自行组织专家复核,相关费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对复核中发现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承诺制审批。
(二)加强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发现建设单位虚假承诺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或者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记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三)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技术复核中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作假等质量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我局将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复核范围,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审批权限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在实施中要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台账,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分析。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和政策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相关经验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浓厚氛围,让各级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充分了解环评改革的政策,让企业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要加大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曝光负面典型,正确引导实施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我局将把有关县(区)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三)建立容错机制。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干事、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试点工作中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对旨在推动工作发生的失误或无意过失,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和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不予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四)强化技术支撑。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本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细化落地应用,将“三线一单”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支撑。要不断强化环评审批能力和环评技术评估能力建设,严格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确保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不降低。要不断健全完善环评专家库,充分发挥好专家咨询服务作用,为环评审批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切实保障环评审批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附件:
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名录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7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
18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19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登记表 |
20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21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22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3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
24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
25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26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27 |
125 |
洗车场 |
||
28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29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3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
2.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名录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报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42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