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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4-01 16:41 来源: 大气科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巴中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326


巴中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及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危险废物治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有序推进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及危险废物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维修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力争通过9个月时间,使全市一、二类及三类综合小修汽修服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率达到100%,其他汽修服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危险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使全市机动车维修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汽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14标准规定的一类、二类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T 16739.1-2014标准规定的三类汽修业户)

三、整治任务

规范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电路板、含石棉废料、废弃包装物、废安全气囊、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及废气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积极推进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提升维修行业喷烤漆设施技术和工艺水平,规范从业者环境保护行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符合环保要求。

(一)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对汽车维修企业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废铅蓄电池(HW31)、废电路板及废气处理吸附剂(HW49)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1.应按要求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

2.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倾倒倒、堆放。

3.在本省内跨市州转移危险废物的,由产生单位在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办电子转移联单;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移危险废物的,由产生单位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提交转移申请文件(含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转移路线、处置单位名称等),并附相应资料(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证明及处置协议、跨省处置方案、危险废物运输包装方式、运输单位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证明及运输协议、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等),待移出地省生态环境部门商接受地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出具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产生单位再在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办电子转移联单。

(二)有效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对喷漆、烘干等汽车维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兼顾颗粒物排放和加热燃烧设备的废气排放等要求:

1.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如油漆、溶剂等)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漆桶,以减少物料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

2.喷漆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喷枪,喷枪传递效率应不低于50%。使用溶剂型涂料喷枪,应密闭清洗。

3.调漆、喷漆、烤漆,烘干作业应当在密闭空间(如喷漆房)或设备中进行,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禁止露天喷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无组织排放。

4.汽车维修打腻子及打磨过程中必须采用粉尘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无组织排放。

5.有喷漆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分子筛吸附法、焚烧法、生物处理法、光氧化催化法等工艺进行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当根据喷漆量或实际监测结果定期更换吸附剂。

(三)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企业应建立设施运行和原辅料使用的基本信息台账,并至少保存5年;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转移情况并至少保存5年;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至少保存1年以上,以备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及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是严格落实国家环保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制定方案,细化工作举措,迅速摸清辖区内维修企业维修废物整治突出问题,建立整改工作台帐,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指导。加大污染防治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联合开展“双随机”联合检查等专项执法行动,对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存在废气排放不达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无许可、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汽修业户,要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查处并取缔。

(三)严格督查问责。市交通运输、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专班,不定期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进行通报问责。坚决纠正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公布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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