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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的通知

2018-01-24 16:23 来源: 市环保局 作者:市环保局
  各县区环境保护(分)局,经开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各重点排污单位:

  为切实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自行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工比对频次

  1. 废水、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每季度各进行一次手工比对,且两次比对监测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 新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待验收合格后,下一个季度开始常规比对监测。

  3. 对比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第二次比对采样,直至本审核周期内监督比对合格为止。

  4.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县区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的指导,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二、手工比对内容

  1. 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烟尘、烟温、流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氯化氢、一氧化碳、湿度等因子进行比对监测。

  2. 废水自动监测设备:

  (1)质控样考核: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pH等因子进行两种质控样的考核。

  质控样选取原则: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质控样,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质控样。

  (2)实际水样比对:对pH、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分析仪进行实际水样的比对。

  三、工作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应当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规定,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在发证后3个月内接入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并公布监测数据。

  各县区环境保护(分)局、经开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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