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固废)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0-19 13:27 来源:行政审批科 阅读: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市直接管辖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

(二)拆除或闲置理由说明;

(三)拆除或闲置后排污情况和将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备注: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还需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意见。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

(二)办结;

(三)综合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马上办

六、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大厅(广场街67号)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5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0827-5269625

市环境保护局土壤环境管理科:0827-518772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环境保护局:0827-5265391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http://zwhjy.cnbz.gov.cn/

市环境保护局:http://hjbhj.cnb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