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市

巴中市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第一批)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16:48 来源:宣教法规科 阅读:

序号

执法主体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处置措施

备注

1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首次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2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首次实施“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法行为,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3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首次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4

未按规定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首次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及时完成整改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