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打好移动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经研究,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6月10日。
联系人: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雷年军
电话:(0827)5187728
邮箱:383608541@qq.com
地址:江北大道西段187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
1.市主城区(含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及各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高速公路、城区快速通道周边500米范围内;
3.环境敏感区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
上述区域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和移动机械及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军用、警用、消防、执行应急抢险工程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